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因犯罪嫌疑人死亡,则刑事责任能力便终止,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民事赔偿责任是不能免除的,由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025-01-07 09:51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在立案侦查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那么案件将会视为自动终止以及撤销;如果案件已经移送被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就可以不起诉;如果存在起诉情况的那么法院将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4-12-30 16:31
侦查阶段律师能会见。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和家属见面,只有律师可以会见,一直到判决生效后,家属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022-08-09 11:32
对于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到的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的部分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所以说受害者还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
2024-12-19 10:28
可以,侦查阶段一般刑事案件会见不受限制,包括时间和次数。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2024-04-16 14:15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