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用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证人;
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是年幼的,总之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的人,不得担任刑事诉论活动的证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2025-06-06 15:10
2022-08-10 09:20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如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
2022-08-20 11:48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条件如下: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024-06-06 11:26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条件如下: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024-06-14 11:39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的主体条件有: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