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中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它适用于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虽已知其所在地但因其他原因而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形。
此时,人民法院会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的相关内容通知给受送达人。
根据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公告送达必须严格遵循一些特定的要求与规则,兹分述如下:
首先,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这一方式时,既可以在该院公告栏,亦或是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同时也可选择在各大报纸等影响力广泛的媒体刊登相应公告。
倘若法律对此种公告方式另有特别的要求,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指引要求的方式进行公示。
其次,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时,应当在公告中详细列出起诉或上诉的重点事项,以及受送达人的答辩期限及其逾期答辩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公众公布传票的内容时,应当详尽明确地标注出庭的时间与地点,并列举逾期不出庭将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公告送达,应在公告中详细阐述裁判的主要结果。
尤其重要的是,若裁决系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更应阐明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应当针对的上级人民法院何为。
最后,自公告刊发之日起,经过满六十个自然日后,即可视为已经实际送达完毕。
在此期间内,如无特殊原因而未能送达到位,应视作未曾送达。
值得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档案中详细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以及全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022-08-20 14:51
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023-05-17 15:11
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二、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三、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025-07-19 09:00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人民法院单方实施的诉讼行为,其特点有:
(1)送达的主体
(行为的实施者)是法院。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
(2)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4)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5)送达不仅使诉讼
2024-12-16 09:31
法院文书签收的意思是送达,文书如传票、裁定、判决书等。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2025-08-30 14:14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