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12315受理范围的消费者投诉如下:
1、无购物凭证的申诉,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2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3、没有明确的被诉方或无法找到被找到被诉方的;
4、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5、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7、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2022-09-01 09:13
消费者协会主要受理下列两类投诉:
(1)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
(2)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2022-11-23 16:26
消费者协会投诉受理范围:消费者协会主要受理下列两类投诉:
(1)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的投诉;
(2)消费者对于服务质量及其价格等方面的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2022-10-11 10:34
12315投诉受案范围:
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此时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并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08-10 16:37
12315受理范围如下: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咨询、投诉;2.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或其他违监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3.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品、特种设备质量安全以及产品价格、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2022-09-27 14:55
12315可投诉范围:
(一)依法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及上级机关授范围内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下列申诉、举报应予以受理
1、消费者及团体购买的消费品直接用于生活和团体直接消费的;
2、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第九项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
3、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
4、根据《消法》第五十条规定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民生产资料方面的;
5、对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违反《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
6、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走私贩私行为、商业欺诈行为、非法垄断及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