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就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的设立。在交付质物时,质权设立。
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质押合同是常见的担保合同,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第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第四,担保的范围;第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
质权不是在质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我国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而不是在质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前三种都好理解,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以上这四种合同,就是常见的实践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在监狱服刑的,卖房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无法履行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的情形。一房二卖会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尽量避免这种风险:第一,减短交易时间。建议从签订合同到最终过户交付,时间不要拖得太长,时间越长,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越大,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自然就增加了。 第二,尽早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出卖人将房屋过户给他人。第三,约定适当的定金,增加对方违约成本,加强对其的约束力度。第四,出现纠纷及时救济、解决。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为房屋涨价等原因,出卖人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就与第三人串通订立合同,由第三人假意购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此,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是有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就不能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以上情形的,就可以继续履行。
未办理过户手续,依法签订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依法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会受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影响,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依法签订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