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和建筑施工队都有一定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如果工程款时分期支付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施工合同一般是符合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一般过了三年,不能立案,特殊情况要看具体情况。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下列情况下投标无效: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二、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在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或者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三、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后,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建筑工程无效不属于不当得利,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理依据情况下取得利益,并且取得利益会造成他人损失。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要签订合同的,而在一定的情形下,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不受保护。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二)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承包人非法转包、违反分包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法转包的情形: 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体结构的任务,分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再次进行分包。
合同书、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竣工报告、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观感质量验收、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隐蔽检查验收记录、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所购产品或材料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开工报告(或开工/复工报审表)、如有增项的话还要有签证单、设计交底记录、图纸汇审记录、都是有固定的表格样式的。
发包人是可以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不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只要取得承包工程的资质都可以对外承包业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建筑主体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