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益性的问题,应明确指出仅当与相关方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之后,其才得以产生法律效用。 在这过程中,招标者与最终获得合同授予者之间需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以及获胜投标人所提交的竞标文件双方共同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没事。 如果行为人是委托、授权他人签字,或者是他人代为签字,行为人事后认可或者默认,行为人同样要承担责任。 如果有别人代签,一定要用书面表示保留意见,否则有可能被认为默认。
建筑主体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认定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工程分包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时,成立生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因此工程分包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时,成立生效。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纠纷时,解决方案有: 1、协商解决。 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就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以后可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纠纷。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协商都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如果发包人会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款的话,也不会等到协商解决。 2、诉讼。 诉讼是发生纠纷以后比较有效的解决方式,因为法院的判决对于当事人是法律有约束力的,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因工受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在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普遍存在,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很多都是自然人,他们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通常被叫作包工头。 因此,雇员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那么受雇于包工头的雇员因工受伤,都能向谁主张什么赔偿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雇员可以向雇主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包工头是个人不具有承包资质,而雇员的前用工单位即发包人、分包人对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是当然知情的,故雇员可以同时起诉该发包人、分包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项之规定,雇员可以直接向
实际施工人延误工期要赔偿。实际施工方延误工期的,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防法规定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由主办单位负责。
1.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分包合同的内容或者标的不同,两者涵盖的范围有明显的区别。 劳务分包的内容仅仅为工程施工中的劳务部分; 专业分包的内容一定包含劳务内容。 2.在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主体选择上是不同的。 劳务分包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而专业分包要求专业承包企业具有专业承包资质。 3.法律对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的管理不同。 《建筑法》中对专业分包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劳务分包的问题。 4.专业分包允许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分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但是不得将专业工程本身再分包。 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或者转包。 5.在劳务分包企业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劳务义务后获得的是劳务报酬和一定的劳务管理费用。
要看虚报冒领的数额,如果只有几百块的话,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数额较大,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国有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话,虚报冒领可能构成贪污; 2、如果是非国有单位的话,虚报冒领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施工缺陷可以主张误工赔偿。 一、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三、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