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通常情况下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第 二、对结算文件的印证有异议,一般情况下会对该印章进行鉴定,但是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用章比较多,而且管理也可能比较混乱,有不少项目用章并未经过公安部门的备案,对此进行鉴定就可能需要确定样本印章,为此在施工过程中最好多搜集加盖同一枚印章的使用文件,并有印章加盖方的签字,这样对于争议发生后,确定印章的真实性可以起到关键作用。
挖断国防光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挖断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工合同签订后除非合同目的达成,亦或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出现,施工合同才会终止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等。
建设单位能直接分包,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二、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三、分包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四、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是违法分包。
工程合同只签补充协议是无效的。工程建设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而补充协议只是主合同的补充约定,不能代替主合同,所以只签订补充协议是无效的。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
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采取停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不同的处理方式。 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工程项目没验收导致出错的基础质量等由承包人负责; 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负责; 还可以要求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及监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损失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该行为涉嫌诈骗罪。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 对于无法协商一致的,可采取诉讼或仲裁的形式来解决。 当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工程合同必须写工期。法律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所以施工合同要写施工的期限。 一般来说工程合同大概的内容有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解除: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