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拿到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实际结算;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工程质量的投诉。投诉可以釆取信函、电话、来访的方式,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时,应认真了解和听取陈述意见,详细记录以下与投诉工程相关的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地点、层数、工程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开竣丁日期等); 2、工程参建各方名称; 3、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4、需要掌握的其他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对于工程施工因安全问题处以的罚款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或者到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程款的追诉期也就是追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这个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程款被拖欠之日起计算。如果中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工程中标方没有签合同,招标方和对方协商签订合同;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看具体情况,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分包出去的部分工作只能是非主体结构的任务,分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再次进行分包。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承包人是不可以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质监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质监站负责房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它可委派多名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对施工单位所施工的质量全方位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推倒重来,施工单位在没有正当理由前提下完全服从。但若质监站发现不了问题,出了事的,是有责任的。
总包是总承包单位,负责这个项目的管理运作,直接对甲方负责,由建立进行监督。 分包是与总承包单位协商以后负责其中一个分项工程的队伍。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以下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