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不备案后果:备案不是强制性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然可以是有效的合同。是否备案对工程款的结算有很大影响。 对于经过招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投标人中标以来已经成立。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登记备案才能生效。 这是国家政府管理部门为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方法。建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是说中标合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生效,而是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承包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消防工程的施工资料主要有材料资料、施工技术资料。质量资料和竣工资料四部分。其中材料资料包括进场的主要材料构配件、进场设备检验记录等。 施工技术资料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施工记录、水汽压试验记录、冲洗记录、阀门清洗记录、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等。 质量资料指的是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其他的分项分部验收记录 竣工资料指的是竣工图和相关的技术做法签证、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等。
民法典规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效力认定: 1、规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就是无效的。 2、无效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有: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法定其他无效情形等。
经济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 第一,标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借款合同中的货币;等等; 第二,数量和质量; 第三,价款和酬金,就是取得标的一方所给付对方的代价; 第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违约责任。
专业分包不含材料和劳务。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人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且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部分项的工程,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包工不包料。
不合法,我国相关法律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和标准为: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给予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建筑工地高空坠物责任承担是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如果施工已经完成,找不到明确侵权人,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承担法定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居间人促成工程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一般来说工程居间费在3到5个点。 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中应当收取多少居间费,是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但如果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是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该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 其一、如果是由于施工方案错误导致的质量不合格,地基下沉是由施工方负责; 其二、如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也有过错的,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业主如果发现房屋出现地基下沉的情况应该及时反映给开发商,作出补救措施,如果开发商置之不理的话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建设单位能直接分包。 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