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可以是口头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就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则不能以口头形式订立,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开工令下达前需要的资料: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施工合同。 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质量监督登记书。 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施工图会审记录。 经监理(或甲方)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开工报告。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技术交底记录。 测量定位记录。 公路工程施工开工令下达前的准备条件有: 按照双方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约定的开工条件执行即可。
是否交押金,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要求,只有建设性意见,与发包方签定劳务合同时,由双方平等自愿地协商。 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 二是资质证书。 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应与该企业的级别范围相符。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施工,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先私下协商,要求对方还款,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需要债权人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发现债务人有能力执行判决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判决或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的,债务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归入房地产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从理论上讲,建设单位在众多参与者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不仅出资兴建工程,同时还肩负起对整个项目全程监督的重任。 相比之下,施工单位则被赋予了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任务,他们专门负责实际的施工环节。 因此,我们可以将“建设单位即甲方”这一说法理解为正确且准确的。 2.从更详细的角度而言,建设单位实际上是建筑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对工程投资所产生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及使用权。 这一特殊身份也使得建设单位通常被业内人士它们以投资实体的方式存在于建设工程项目之中,同时也是项目管理的核心所在。 他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担负的主要职责包括提出高质量的建设规划、确保充足的建设用地以及提供足够的建设资金等方面。 而施工单位则是由一批具备相应资质认证并且由该行业内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开展各类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例如,建设单位自身经营的工程施工队伍、房屋维修团队、国有建筑公司、设备安装商、工程队以及市政建设公司等等均可被纳入施工单位的范畴。 3.根据相关法规及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上有着明确而严苛的区分。 其中,施工单位需就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责,严格把控安全、质量、进度等重要工作节点,确保工程最终能够达到预期的建设效果和品质标准。
是否合法要看具体情况。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符合以下条件是合法的: 一、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 二、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 三、分包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四、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是违法分包。
订立工程挂靠协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价款或者管理费; 2、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及其他人。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可以进行施工索赔的条件是: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化;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发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是: 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 (《建筑法》)、施工人 (《民法典》)。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一个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专业承包可以在施工总承包里面分到部分工程,不违规,只是专业承包后不能将专业工程部分转包出去,劳务可以进行再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 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