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劳动合同的步骤如下: 首先,应于早30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意欲续约,并立刻启动友好协商; 其次,当对方接收消息后的7日内,期待他们给予明确答复。 若确实需修改原合同的重要条款,建议双方再行商议,共同订立新协议。
1、工伤认定书下达后,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15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即可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等相关结论出具后,生效。 2、工伤认定书自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资料后,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登记证过期了,需要更换。 《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般使用期为五年,使用期满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不难,职工个人或家属都可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治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应30日内为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协议的,用人单位要按工伤协议的约定赔偿。签订工伤协议后一方违约的,产生工伤赔偿纠纷时,另一方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没有规定工伤医疗期,根据工伤职工受伤情况,由医疗机构确定治疗的时间。但法律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满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己以自由职业或者是灵活就业者的身份自行缴纳社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同的事由可以申请多次劳动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可以再次申请仲裁,但是不能基于同一事实。 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也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再申请劳动仲裁,否则不予受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经过撤销裁决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多个劳动者对一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并有共同请求的,已经立案的可以并案审理。
国家有规定上夜班有夜班补贴。 夜班津贴是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为保证晚上上班的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能够享受工作津贴。 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提高后具体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在零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 本次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法定福利包括: 1、社会保险。 2、法定节假日。 3、特殊情况下的。
可以。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
1、消极怠工属于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给予职工赔偿; 2、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需要给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不能申请劳动仲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