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房产买卖过户需要以下这些手续:(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2)合同签订后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5)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一、审查合同主体,不只是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审查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三、审查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四、审查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五、审查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及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八、审查是否约定结算方式。在买卖合同中不写结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写结算方式,不写结算期限。 九、审查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十、审查合同落款、署名、盖章等方面。
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有效的个人房产买卖合同应写明交易双方身份信息、房屋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维修基金的处理、签约时间、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有效期、过户时间、交房时间及标准等方面条款。
买卖合同样本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
买卖合同的债权可以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让:(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另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证明买卖合同已成立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合同必须具有对价或约因、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
房屋拆迁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合同符合其他的条件时,不能以房屋即将被拆迁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的成立有效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二个阶段。 同时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还必须具备以下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