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得事实劳动关系消灭。在实际情况中,这通常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存在实际的劳动雇佣关系,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这种关系因某种原因(如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解雇等)而终止时,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当这些情形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存在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存在: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职工名册; (六)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有以下具体的规定:认定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认定的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方法: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以便维护自己的利益,劳动者因工伤造成伤残的,确定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而有些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以自己申请,个人未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也没有申报,造成工伤申报超过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员工提供了劳动发生了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等。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