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直接接受履行,就会破坏债的相对性原则,而且在存在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也损害了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要注意下列问题: 1.适用案由的问题。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是用什么样的案由很关键。 2.债权人举证问题。各方当事人仍必须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因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位权,但在例外之情形下,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费用该由债务人来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是由债务人造成的行为有: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代位权的概念: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法律依据】《
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如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程序如下: 1、撰写起诉状; 2、递交起诉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3、法院立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4、法庭调查; 5、法庭辩论; 6、法庭调解; 7、宣判。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