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代位权的方式: 所谓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 (3)诉讼上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
代位权行使条件: 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撤销权行使条件: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
法律规定放弃代位权条款有:《合同法》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等。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
代位权起诉次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代位权诉讼给付是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使债权代位权时间有限制,超过时间限制,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
代位权诉讼律师代理费各地区有一定差异,大致如下: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至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
代位权诉讼中止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4、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法律依据】《合同法》
代位权诉讼后的后果: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2、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的民事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3、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