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一般来说,公司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压者劳动者的工资,不发放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但是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一般最多压一个月的工资。 换句话来说,具体的发薪日期是由双方约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下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单位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向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只要有收入就要申报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的,依据会计利润而定所得税,盈利就要申报缴纳所得税,亏损就不用缴纳所得税,但还是要零申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对政府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要求企业扮演好社会公民的角色,自觉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依法干预。 2、对股东的责任: 企业与股东的关系逐渐具有了企业与社会的关系的性质,企业对股东的责任也具有了社会性。首先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股东的资金安全和收益负责,力争给股东以丰厚的投资回报。其次企业有责任向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经营和投资方面的信息,不得欺骗投资者。 3、消费者的责任: 企业与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最终要借助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来实现。作为通过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来获取利润的组织,提供物美价廉、安全、舒适、耐用的商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是企业的天职,也是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4、对员工的责任: 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属于内部利益相关者问题,企业必须以相当大的注意力来考虑雇员的地位、待遇和满足感,在全球化背景下,劳动者的权利问题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及各社会团体的普遍重视。 5、对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实践证明工业文明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繁荣的同时,也给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了灾害性的影响。企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消耗起了主要的作用。企业应当承担起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经济这个重任,进而利用这个历史性转型实现自身的发展。
“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 提出申请:企业因未按时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应及时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向发照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 2、下载打印补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3、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该年报截屏打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 工商部门核实: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履行报批程序,作出移出或不予移出决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入职起每年补偿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员工存在过错被解除,公司无需补偿: 1.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3.员工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4.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经本公司指出后拒不改正或者给本公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6.员工以欺诈等方式,令公司在违背真实想法的情况下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需补偿的情况就是员工无过错,因以下情形被解除: 1.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后,还不能胜任工作的; 2.员工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新工作;3.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客观重大变化,公司和员工就变更履行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 公司因经营困难或转产、技术革新等进行经济性裁员。”
公司单方面安排员工调岗降薪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的行为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该变更必须符合两个要求: 1. 双方协商一致; 2. 采用书面形式; 划一下重点: 这两点缺一不可 。 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与你协商的前提下直接通知你调岗,就已经违反了第一点。 再加上没有重新签署劳动合同,那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事实已经是板上钉钉。 总结成一句话: 未经劳动者同意,公司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中规定的劳动者岗位和薪资福利。
“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 首先,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其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随着工商体制改革,企业长期不做工商年度报告,不再吊销营业执照,但并不是企业不因不按时完成工作而受到处罚,工商部门仍将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表现为: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的,工商机关将其列入业务异常名单。 二、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公布年度报告的义务,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录;逾期三年以上的,工商机关应当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的”“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