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提交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工伤确认书复印件一份; 2、填交《职工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3、提交指定医院医生填写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临床体检与诊断表》一份; 4、职工工伤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检查报告单、诊断书等资料复印件一份; 5、职业病患者应提供由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结论书; 6、肢残、烧伤等体表伤残者,应提交伤残部位四寸彩照一张。
工伤鉴定不是伤残鉴定。 在一些重合之处,但更多的是不同的地方。 1、两者申请鉴定主体不同: 工伤鉴定申请主体是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用人单位均可; 伤残鉴定申请主体只能是伤者本人; 2、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 工伤鉴定的前提是,职工已经被认定为工伤; 而伤残鉴定则没有此项限制; 3、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 工伤鉴定的申请时间是治疗期满 (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 伤残鉴定申请时间是医疗终结后,另外两者鉴定的依据也不相同。 因此,无论是职工还是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鉴定时一定要区别伤残鉴定。
工伤认定和鉴定劳动伤残不一样。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鉴定劳动伤残至劳动能力鉴定中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伤残鉴定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在工伤认定下来后,可以申请做伤残鉴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人员的伤残鉴定标准一般分为十级,一级是最严重的(100%),然后依次往上推,每级相差10%,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2、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造成伤残的原因有多种,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以及工伤伤残等。例如工伤需要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对工伤等级进行鉴定。
伤情稳定之后,当事人能够做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工伤一个月后可以做伤残鉴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