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六》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选择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或者异议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出
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后能否再次申请,法院上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理解,诉前保全是因为情况紧急。既然申请人申请后不在法律规定的30天之内提起诉讼,说明情况不紧急。 既然不紧急,申请人再次申请,法院就不能接受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了。所以,在法院解除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再次申请诉前保全,法院一般不会立案受理的。 但申请人可以起诉,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书的书写格式是: 一、首部部分:写明证据保全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部分: 1.写明案由,即具体是什么纠纷; 2.写明请求事项; 3.写明依法裁定保全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尾部部分:写明受理申请的法院、时间和申请人的签名。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
证据保全是由当事人提出,由法院对案件可能被损毁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并予以保全的行为,有助于案件后期审理过程中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保全证据公证是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
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
在我国对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复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人保全死亡债务人遗产程序是: 1、债权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