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1.主合同当
债权人转让债权原保证合同效力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1、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
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由于股权是一种非物化的权利,其价值的实现绑定在企业的存续和经营上,因此很容易受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
把好合同签订事前约定关。在借款合同中,将借款人的二押行为作为禁止性行为。把禁止借款人进行二押作为条款写入借款合同,定期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收集借款人的抵押信息,一旦
担保人保证期间已过,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首先确定主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