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撤销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既行使撤销权又对被撤销的财产或利益直接受偿。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二初字第544号(2009年7月22日) 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1103号(20
1、如果借条是借款人本人签字,这个借条就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借条中,借款人把债权人的名字写错,出借人应当及时纠正,如果没有发现能够及时还款也无所谓。 3、如果债务人以不是债权人的名字为由不还借款,具有诈骗嫌疑,可以向公安局报案。 只要借款人确实实际取得了这笔款项,就应当负清偿义务。至于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与实际出借资金的人不相符合,不成为借款人的抗辩理由。 但是,借款人向
代为求偿权,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两大法宝之一。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债权人是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称为债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
债务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债务人对本人所负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 若债权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而债权人又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法院确认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确定: 1.若变更主要合同,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则保证人依然承担保证责任; 2.若变更主要合同,未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法律依据: 1.《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
债权人保全死亡债务人遗产程序是: 1、债权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将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债权人起诉后,仍可以继续找债务人要钱。 起诉和和解不冲突。如果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双方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可以撤诉。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欠款是其权利,具体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一种是通过自己的方式,即直接去找债务人要求偿还;另一种是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欠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讨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讨债债务关系明确、合
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的规定,对于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的诉讼时效自其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之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