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和值班的区别是: 1、加班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每天超过8个小时,每周超过44个小时的算加班。 2、值班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担任工作,此工作通常由许多人共同轮流负责。 一般属于正常工作时长之内的。
值班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者按照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的工作。或者虽然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是非生产性责任,如看门、接电话等;加班是指工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工作。确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取决于工人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哺乳期不值班的规定如下: 1、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权利在特定节假日安排员工进行值守值班,但是必须遵循发放双倍薪资且合理安排其他休息时间的规定。 对于那些已经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劳动者来说,假如他们在工作日期间恰好遇到了周末休息日,那么这就是他们正常的工作时间范围; 然而,如果在工作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按照个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来支付加班费则是必要的。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只要实际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都应当被认定为加班加点的情况,并以个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来支付相应的加班加点费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孕妇节假日一般不需要值班。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或者夜班。怀孕未慢7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加班,但必须取得孕妇和单位同意。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针对员工在特定的工作时间段和工作场所中因发生工作事件而导致的意外伤害的情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解释为,可以被评定为工伤,因为这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必要活动所产生的结果;但是,假如受害人在此过程中与同事调侃、开玩笑甚至玩耍,那么无疑是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内,嘻戏打闹自然也是被严格禁止的。
中秋当天值班有三倍工资,中秋节当天为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三倍加班费。法定节假日还包括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