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三、原告应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数个股东合计持有10%,以起诉之日为准。
公司解散时,要支付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如果年终奖在劳动合同或者公司制度中有规定,列入职工工资之一,则解散时要支付年终奖。
试用期公司解散需要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散后,公司在清算期间存续,所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公司董事会还存在。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而赔偿是属于债权,债权人要及时申报债权,主张赔偿。
公司解散后,公司在清算期间存续,所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公司董事会还存在。
公司解散清算后,要和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员工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公司解散后,公司外债由清算组负责追讨,如果债务人不偿还的,清算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讨债权。
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由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除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情形外,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此决议也是据以成立清算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