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产证无论如何都是不能过户的。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禁止上市交易的。由于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产权登记制度,
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的处理是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的,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其权利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更名前上诉人即取得合法居住权,被上诉人
没有房产证无论如何都是不能过户的。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禁止上市交易的。由于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产权登记制度,
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产权共有共有人必须符合购买公有住房对象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
公房拆迁安置补偿款一般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法律规定,作为遗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 因为房屋承租人并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对该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而无所有权,不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 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迁前身故,因为原承租人身份无法获得的补偿,这一身份利益也无法作为遗产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承租人原始获得租赁资格,比如来自单位的分配、拆迁安置或福利分房等。 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第三,原承租人过世,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按照法定程序由出租人指定变更。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
公房承租人可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为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公房承租人虽然不是房屋所有权。但是实质上是成为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公房名为租赁,是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 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既有
已购公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 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商品房: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