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种观点认为,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也是财产投资的一种。 (2)第二种观点认为,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
婚前的钱不是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与是否是上门女婿无关。财产的归属和分割与财产的性质有关。 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 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
婚后买房,不管房产证登记人是夫妻俩谁名字,只要没有双方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住房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 房产证如果只写一位名字,都会注明《单独所有》。意思是防止房主私自加上其他人名字在房产证,不是注明《单独所有》这几个字,住房产权就属于房产证的登记人一人所有。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
理财产品不是共同财产。保单是属于个人财产,该保单属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离婚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是谁保险利益就是谁的,如果是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投保的,受益还是免税的。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同一人,这单就属于被保险人的了;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 有事婚后投保的高额单,投保人可以去退保,单需要别保险人签名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双方协商分割了。 人寿保险保单是属于
分割隐瞒财产,是重新分割隐瞒的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后发现一方隐瞒财产的,不是重新分割全部财产,而是只分割新发现的被隐瞒的财产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如果有明确约定则为一方财产,如果未约定则为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
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的几种情形: 1、事先协商或事后明确进行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已形成共同关系,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产,虽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授权; 2、经过另一方默认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经济约定时亦不提出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应由负债一方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 如果负债一方确无能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 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