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登记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农村房屋登记的原则: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公示原则。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当代农村隔代抚养对留守儿童的影响是: 1、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无法保障,这类监护人年龄普遍偏大,而且大多数人文化程度不高,使得他们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常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 2、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令人担忧,留守儿童是受教育权的权利主体; 3、留守儿童的人身权利难以维护。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
可向环保局举报,由环保局管理。生活受到影响的居民可以先向家禽的主人说明情况,如果得不到解决,可以找居委会进行协调;居委会无法协调的前提下,可以去派出所报案;不得已的情况下,以侵犯相邻法起诉对方。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5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
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只有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就合法,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未分配过宅基地的,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其宅基地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与本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应告知其补办相关宅基地申请手续。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
城里人买农村住房,买卖合同没有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征收农村土地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一般来说不需要经每家每户签字同意,但是存在征询村民意见的程序。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至于需要村民签字同意征收,征收程序中是不包括此要求的,但某些特殊征收项目和地方规范中有此要求。
农村信用社主任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贪污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陪嫁财产,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由归于女方。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
按照临时占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农业人口的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占用耕地的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