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六款,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1、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 2、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 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受包工头直接管理,其工作内容好工作进度有包工头直接支配,他们的工资和劳动保护不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而是一般也由包工头负责。
可以向法院起诉,涉及医疗费用的,法院会裁定先予执行。 如果没有支付医疗费用,法院会强制执行。 工人发生工伤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农民工工伤鉴定步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负责按月计算每位农民工当月应得工资额,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
如果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就业,由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农民工未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讨薪被打可以报警。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可以及时向当地劳动局举报投诉,劳动局会尽快处理,涉及欠薪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该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单位不按期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法院解决,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他的拉横幅等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另外,拖欠工资新规规定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是劳动诉讼的方式来要求还款。
农民工在下列情况下能进行投诉举报: 1不按规定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 3、不兑现保险福利待遇; 4、随意辞退被招用人员; 5、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工人加班加点; 7、劳动条件恶劣。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工伤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