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集买房出资的证据方法有: 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的,产权最好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如果只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双方最好签订协议,约定各自的出资金额或双方对此房屋所占的份额。如果没有登记又无约定的,需要根据实际的出资情况收集上面所列的证明材料。如,汇款证明、银行转账(取款)证明等等。 另外,还贷的单据也要保存好,只要是能证明自己对房产出资的相关证明都应该保留好。至于如何收集以上买房出资的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是: 出资不足时,股东对内可能承担的责任不仅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完成实际缴纳出资义务,还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外来讲,因未能完成实际出资义务的,应当对公司债务在认缴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抽逃出资的,属于一种严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恶劣行为,对内可能承担对股东的违约责任、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外方面,属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未出资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具有公示力,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就应享有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否属于夫妻财产需要视以下情况而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
一、夫妻买房出资证明有: 根据购房条件的要求,购房可以用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付款方式,因此,在收集买房出资证明时,需要按照出资方式进行收集。如采用现金的发票、收款收据;采用支票的付款的收收据;采用银行转账的账单等等。具体的买房出资证明有: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账)证明等。 二、收集夫妻买房出资证据的方法有: 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的,产权最好是
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1.购房资质。合资人没有购房资质是无法在产权证上署名的。即便私下做了约定,也面临着不符合法律规定,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2.两人或以上的出资人参与购房,相互之间发生纠纷的几率会增高。因此出资人之间要有契约意识,明确好使用权利的分配及转让权利。 3.由于银行贷款只能以个人名义申请,因此如涉及到银行贷款,还需要考虑出资人的还款能力。 【法律依据】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反之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子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有: 1.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