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财产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原则上均等划分,双方也可以协商解决; 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一般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婚后加名字的财产分割就是夫妻双方均等分割的,只要结婚之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另一半的名字; 哪怕该套房子是自己在婚前一次性全额购买的,也已经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了。 【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内出轨导致离婚,财产由双方协商决定,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退伍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
婚后女方父母赠送给子女的房产,是属于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男方是不可以分割房产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有异议,是可以去法院要求重新分割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前财产没有公示是不可以分割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是无法分割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后房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益体现如下: 1、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2、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