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查封、扣押的规定有: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 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
关于刑事诉讼法追赃的规定,应进行辨证的理解,既要看到国家对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的维护和保障,又要看到在追赃执行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如没有制度保障和制约,专业素质和追缴资源配备不够,追赃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等,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建章建制、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刑事诉讼法证据八大类分别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2、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3、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修法有三大目的。 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二是为加强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工作力度,丰富工作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三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将四年试点工作中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回避问题的规定有: 1.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上列人员回避。 2.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近亲属的规定,但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法定范围要小于民事诉讼法的近亲属的法定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询问被害人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等证据收集人员询问被害人的步骤、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履行的法律手续。 被害人询问的程序是指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等证据收集人员询问被害人的步骤、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履行的法律手续。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及三机关有关实施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各种规定,询问被害人的程序内容主要包括询问步骤及方式方法等两个方面: 1、询问被害人的步骤。三机关证据收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
刑事诉讼法传注意事项: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