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哺乳期的女职工能够拒绝加班。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员工在加班时段被认定为正常工作时间。
单位不能够随意安排员工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能够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公司要求加班的应该支付加班费,不予支付加班费的,可以拒绝。公司是没有强迫劳动者加班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前往劳动部门或者拨打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都可以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依据规定,首先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允许安排其加班的。所以如果女职工碰到用人单位要求其在哺乳期内加班时,可以明确提出拒绝,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克扣女职工的奖金或工资福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其他条件为要挟强制要求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加班,那么女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去投诉,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
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 在非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下公司安排加班,员工都有权拒绝,拒绝加班不违法。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要按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如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加班。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后单位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加班,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期期间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工作应当由劳资双方协商决定,强制和主动加班的单方决定往往构不成加班事实。但劳动者在紧急状态下的单方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必须认可。 认定加班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才能算加班,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安排的情况下,自己在这些时间上班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加班。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或休息日从事工作。 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时首先看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提出了加班的要求。其次,要看是否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再次,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以及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同时,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用人单位掌握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