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生效后,被执行人不执行劳动仲裁决定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定书。
劳动仲裁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不发工资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先去找公司领导进行协商,索要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继续拖欠,问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公司暂时周转不开,此时让公司老板或财务打一张欠条。 (2)如果与公司协商无果,那么就去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告知公司负责人电话,让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处理,一般问题到这里就可以得到解决。 (3)如果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无果,那么此时就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仲裁多久能拿到赔偿,需要看实际的情况,根据仲裁裁决书上的规定来看。但是主要是看公司的办理速度。劳动仲裁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如果支持赔偿请求的,一般需要四十五日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仲裁管辖地的确定: 一、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 二、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三、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四)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 (六)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根据劳动仲裁开庭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为一小时到两小时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受理后开庭时间是一般不会超过二十五天,劳动仲裁要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后有结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时间还可能会延长,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