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到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2、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结果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便可以出来; 2、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延期,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劳动仲裁诉讼的范围有以下内容:1、劳动关系确认纠纷;2、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发生的争议;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可以。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如果不结清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4、其他材料。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劳动仲裁开庭后的庭审程序如下: 1.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2.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 3.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4.进行庭审调查。 5.进行庭审辩论。 6.进行评议与裁决。
1、申请人只需要向工作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即可。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诉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资料、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说明。同时,因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1年,因此维权要及时。
没签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应当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通过收集下列证据证明: 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职工花名册。 2.如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劳动者可以到社保局网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搜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 5.同事的证言。 6.搜集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 7.搜集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搜集上述证据后方可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劳动仲裁案件中缺席审判的认定,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别: 首先,倘若仲裁的申请人未能出庭,则可按其自动撤诉处理,即视为其撤销对该仲裁案件的申请。 其次,若被申请人未出席仲裁庭审活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理解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向仲裁庭提供证据、接受对方质询、参与辩解、发表最终意见等一系列法定权益,依照此情形,仲裁庭可以不经过听证程序直接作出仲裁裁决。 然而,最新的法律规范对此规定进行了修订,明确指出仲裁庭须在开庭前五日以书面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具体的开庭时间与地点。 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如期到庭,则应在开庭三天之前向仲裁庭提出延后审理的请求,是否准许推迟审理,需由仲裁委员会斟酌决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若接到书面通知但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批准而中途离场,可视作其自己取消对此次仲裁的申请。 同样地,被申请人若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离开,仲裁庭有权依法缺席裁决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