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形: 1、因为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是: 1、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监察是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3、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 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一、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 三、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监察大队只会处理劳动争议,对劳务纠纷是不处理的,产生劳务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公司应当配合调查,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程序,它们的目的和职能有所不同。劳动监察更多的是一种行政监督和预防机制,而劳动仲裁则是在争议发生后的一种解决机制。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社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社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监察不予受理的情形: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或者劳动仲裁维权。劳动监察指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劳动仲裁维权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生效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支付拖欠工资,否则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