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和居住登记卡是不一样的,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点: 1.居住的时间长短不一样,前者是在当地居住未达到半年的凭证,只有满半年才能办理后者,所以前者是后者申请的前提。 2.发放对象不一样,前者的发放对象是在当地住了不到半年,或者是达到半年但不符合相关的条件,不能申请居住的外地人员。后者的发放对象是居住了半年以上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地人员。 3.有了居住证后在当地的生活会更加便捷,能够在外地申请更换身份证、房屋过户,它还是报考驾照的前提条件。此外,进行汽车摇号和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时候也需要用到它,它就像是外地人员在当地的“绿卡”,是一种身份凭证。
协议和合同,并不存在根本的区别,二者属于同一个概念。当事人既可以使用协议这一个概念,也可以使用合同这一个概念。但是在法律上,主要承认的是合同这一个概念。换句话说,合同是相对规范的说法,而协议是相对日常的说法。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协议通常只指内容和形式相对随意的合同,而合同则是指内容和形式相对规范的合同。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以及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换句话说,我国民法典也承认了,合同即是协议。但是需要注意,法律主要强调了,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不同。出借方是借贷合同或借用合同中,将货币或实物交付给借用人所有或使用,并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收回等值货币或同种类、数量、质量的实物或者取回原物的一方当事人。借款方是在信贷活动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财产作保证,或者以第三者作为担保而从贷款人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人代表和董事长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履行相关职务。董事长一般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处理公司事务,如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聘任管理人员,审阅报表。 2、产生方式不同: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而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变更。 3、每个公司都有其法定代表人,而有限公司可以只有执行董事,不设置董事长。
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为: 1、审判形式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速裁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2、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速裁程序的应当当庭宣判。 3、审限不同,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速裁程序的一般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4、简易程序适用所有基层院管辖案件。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是: 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 2、自诉人有权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请求权和形成权区别: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形成权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可以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干部转隶就是干部因为工作原因跨系统调离原单位,在新单位获得的新身份在新单位的组织系统备案;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区别: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适用这一规则。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解除和终止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4.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