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如下: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
一般来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在于:注册资本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属于强制性要求,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依法办事的结果;注册资本是公司初步成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自愿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收到的出资总额,是公司实际拥有的资本。
民事和行政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或者当事人所约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社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民事责任适用《民法典》,行政责任适用《行政处罚法》。 3.承担形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行政责任的承担形式有: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质权人与出质人区别:出质人指将其质物(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交给质权人作为其债权担保。所以出质人就是提供质物的人,质权人就是占有质物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内部交流,即转任,是指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既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内不同职位之间交流,也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交流。转任是在公务员队伍内部进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到公务员身份的变化,这是转任与调任最大的区别。转任在机关内部的范围是没有限制的,既包括在本部门、本单位不同职位的转任,也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转任。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3、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在于:1、判决是对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裁定是适用于诉讼程序的;2、判决的表现需要用书面形式,裁定既可以是口头上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3、上诉与抗诉的期限不一样(判决是十五天,裁定是十天);4、一个案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有一个,裁定有若干个;5、两者作出的依据有所不同(裁定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
调解与判决的区别有:首先,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其次,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1、含义上的区别 用工单位是指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2、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区别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3、在履行义务上的区别 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地,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人单位: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的义务;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财物的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移交手续的义务。
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纵向的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交换为中心发生的财产关系。 (2)主体构成不同。经济法主体体系广泛,包括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具有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民法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只讲平等性。 (3)主旨思想不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 (4)调整手段不同。经济法采取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手段综合调整。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