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意思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要符合的要件是: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或质押等担保;第三人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而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了担保,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等。
被申请人的财产被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申请复议。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写好诉状,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自己无法搜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可以。被申请人的财产被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申请复议。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可以。被申请人的财产被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申请复议。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可以。被申请人的财产被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也可以申请复议。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一、担保与反担保对象不同。 二、担保与反担保概念不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而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权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1. 效力范围的具体内容 反担保的核心效力范围与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的追偿权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主债权及利息: 即担保人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代偿款)及法定/约定利息。若约定利息,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 违约金: 若主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债务人违约导致担保人额外支出违约金,该费用可纳入反担保范围。 损害赔偿金: 因债务人违约导致担保人遭受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损失、信用损失等)。 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