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债务担保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适用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的方式有很多种,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况。简单来说就是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时,应签订担保合同。如果担保方式不明,担保范围不明确,就会导致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实践中,企业在进行银行贷款时也多与担保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为其向银行贷款提供保证,同时又以自身的财产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即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从而实现对资金的贷款需求。 反担保具有从属性,是对从债的担保。这种从属性指的是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而存在,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就不能成立。因为反担保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担保人(即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如果担保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合同不成立,那么担保法律关系就没有成立,第三人不享有民法典规定的权利义务,反担保自然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方式。 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反担保是被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如果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履行债务后,就以被担保人想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优先偿还的担保.反担保对担保人来说很合适,但被担保人如果有这样的条件可以直接抵押贷款,一是省事,二是可以节约成本。
主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一般来说,只有所借款项数额巨大才会设立担保,从而产生反担保。而房产是用来抵押的价值较大的财产,用房产作抵押是最理想的。 对有房贷的房子来说,银行是产权人的债主。虽然产权人还未还清房贷,但是房子已经归产权人所有,因此产权人可以用房子来作为抵押。
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担保;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