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所以,当庭提出反诉,属于辩论终结前,应当允许。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刑事诉讼法反诉条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
在被告的辩论之后提起是最为合适的时间的。法律方面并没有严格的规定的,在原告有危害公民等情况下,或者是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属于法院受理案件和管辖之内的情况下才可以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
二审时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如果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会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司法实践中,反诉最好是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反诉提出时,庭审辩论尚未结束,原告还有反驳的机会,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
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并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法对反诉有以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工程质量不合格构成反诉还是抗辩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有三种情况: 1、主张减少工程款的一方是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适用抗辩; 2、与前一种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减少工程款数额不是抗辩事由,系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必须提起反诉,人民法院才能一并审理; 3、对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如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有瑕疵,减少给付工程款的数额或者约定工程质量有瑕疵,其修复费用应从给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等,就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法院会在法定审理期内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反诉的提出时间的规定: 1、庭前准备阶段举证期限缩短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细化逾期举证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