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当事人应当发出催告,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当事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情形有: (一)未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三)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时间、地点、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四)造成暂停施工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的。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设备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工期,造成质量责任的,应承担责任。 三、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 四、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五、支付价款,接收工程。 六、交付使用。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 二是资质证书。 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应与该企业的级别范围相符。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施工,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发包人和分包人的区别是: 1、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 2、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有时也称承包单位、施工企业 (《建筑法》)、施工人 (《民法典》)。 3、分包人是指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一个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一般指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施工或劳务作业方面承接工程的当事人。 专业承包可以在施工总承包里面分到部分工程,不违规,只是专业承包后不能将专业工程部分转包出去,劳务可以进行再次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包工包料; 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包工不包料。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1、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施工合同。 2、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行为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2.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3.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5.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