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可以就以下损失请求承包人予以赔偿: 承包人承建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承建的工程超出规定的合理期限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其他损失。 上述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