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任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二)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在合同解除之后,只要违约金条款符合法定有效条件,那么该条款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遭受的实际损害金额,那么当守约方选择撤销合同之后,有权利向违约方提出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索,包括要求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金双重责任。
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定金条款仍然具有有效性。 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合同被依法解除,那么定金罚则即应自动适用于这一情形。
解约之后,倘若尚有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前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则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并非从成立之际便宣告无效,而是可由合同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予以解除,或者通过预先设定合同解除的相应条件,待条件满足时则合同自动解除。
在实践中,即使合同确实无法履行,当事人仍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终止合同或进行补偿性协商。 因此,尽管合同实际上未能履行,但并不代表必须解除合同,当事人仍然有权利采取协商补偿等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
若遇违约金签订过高或过低情形,相关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然而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并无自主权来主动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进行调整。
合同解除后,受损失的一方可以得到补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是: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