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折扣在新会计准则中,折扣分为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合同的名字写错了,不能证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本人,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名字签错了,应该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会按照对责任人不利的形式进行处理(责任人就是故意写错字的人)也就是说,如果我的名字叫王未,故意写成王末,我是无权取消合同的。只要对方愿意继续执行合同,合同有效,如果对方提出要终止合同,则合同终止。大意如此。具体的还要看合同内相关条款的约定。上述是合同名字写错了合同还有效吗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约定结算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等具体决定。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就结算方式作出限制,是否约定了合同结算方式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纠纷,应当明确合同结算方式。具体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合同履行情况、标的额等,约定分期结算、全款结算等。或者按照固定时间,如日结、周结、月结或者按季度结算等。
合同日期,就是合同产生效力或效力终止的日期,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那么合同的日期计算,也就视当事人的约定而定。没有约定有效期的,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时开始生效。法律有规定必须登记才生效的合同,其期限从完成登记的时候,开始计算。 所以,合同在成立时生效,开始计算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终止的日期和生效日期是一样的,如果是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合同从签订时成立,自其所附的生效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开始产生效力,开始计算合同日期。合同失效条件达成时,则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附期限的合同,生效日期到来时合同生效,失效日期到来时,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专用章没有编号可以,单位就仅有一个合同专用章,是不需要编号的。一个单位业务员较多,每个业务员都随身带一枚合同专用章,有的地区有合同专用章编码,为了区分盖章的人,章上编上号码,一看就知道是谁盖的章了。每枚章的法律效力应当是一样的,都代表盖章的单位。 合同专用章编码叫仿伪码,共13位。前四位是区号编码,一般和营业执照前四位对应,第五,六,七位是具有刻公章资质的公司编号,每个公司的编号都不一样的,后六位是刻公章的那家刻章公司的序列号。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几个字组成.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专用章有圆形和椭圆形两种。公章的仿伪码虽然是用来仿伪的,但是不能真正的起到仿伪作用,编码只能在当地公安分局治安科去查询,一般人都查不到。
合同终止与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三个区别: 首先,原因不同。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要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认定不同。合同终止是达到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后而终止。而合同无效的认定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第三,溯及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使合同关系发生消灭既往的效力,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约定两种形式, 第一种赔偿损失的方法。即约定由违约一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谓的违约,不是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比较严重的违约,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离职人员工资,应一次性结清,全部支付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正式颁布的离职制度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托,在其范围下结合企业自身特性,进行丰富完善。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不影响背景调查。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