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加班不超过一小时才合法。首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准让劳动者强制加班的,其次加班必须要是因为生产的需要,且与工会、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再就是每天加班必须不能超过一个小时,最后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这样才算是合法的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既有分期是正规公司。 既有分期是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旗下,消费金融品牌。 选择既有分期的贷款服务,相对于其它网贷平台来说利息会高一些,尤其是在选择商品分期时,除了商家会收取正常的分期利息,平台还会收取相应的服务管理费,因此用户所需支付的利息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同时选择商品分期后,如果想提前还款,那么之前的分期利息和服务管理费,是不能够退还的,还要缴纳相应的提前还款违约金。
“货车停运费一天700合理。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停运损失,按照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对于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由车辆运营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车辆运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停运的时间内可以获得的合理收入部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配合传唤被戴手铐合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对不需要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原则上是不带手铐的,但是就算带手铐也是合法的。侦查机关对不需要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原则上是不带手铐的,但并没有禁止不带手铐。传唤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
不合法。我国现行《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也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由此可见学校并非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更无权剥夺他人财产。学校没收了学生们的私人财产——电饭煲,并不当然取得了电饭煲的所有权,甚至可以说,此时学校对这些电饭煲处于一种非法占有状态,电饭煲的主人完全可以主张返还原物。但是,学校可以依照规定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如果学校强制要求学生购买校服是违法的。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起组织和引导作用,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功能,切实做好校服征订意愿收集工作,充分体现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原则。 2、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寒冷地区,可结合实际设计并推行冬装校服。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显而易见,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在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的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
“1、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真实,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情形; 3、遗嘱的形式及立遗嘱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4、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公证由立遗嘱人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处受理,然后公证处进行审查;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不合法的。 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此,“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一条款是不合法的。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合法。 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而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