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是进入审判程序后的审理活动,听证不是审理程序。听证一般解决执行程序性问题,而审判程序开庭则涉及诉权或实体权利。在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依次进行举证、质证、认证,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进入再审程序,重大疑难案件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行政处罚听证条件为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可以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要依据听证的情况,作出决定。 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办之后多长时间之内下达处罚决定没有具体的法条约束。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拘留不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罚款额1000元以下不需要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是:对公民处罚超过1千元,对法人或组织处罚超过3万元。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强制执行不需要听证。如果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照规定实施强制执行,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