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吊销处罚的听证程序如下: 1、告知听证的权利; 2、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的要求; 3、行政机关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 4、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5、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6、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7、申辩和质证; 8、制作笔录,当事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时间应该在海关告知其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以内。当事人应该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障碍消除后3日以内提出听证申请。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的话,没有特殊情况都必须要进行公开,但是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情况就不需要进行公开,并且在举行听证的时候,需要法律规定的流程。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原则如下: 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律追求民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 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公平正值,没有偏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立法公正;二是执法公正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
再审前的听证,就是法院审查案件是否有错误,是否应当进入再审程序,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准备证据材料。 申请人应当准备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确有错误,而被申请人应当准备反驳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证明案件判决正确,不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
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处罚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程序如下: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2.公安机关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公开举行。 4.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5.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
行政许可听证分为五种情况,分别是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这五种: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力或者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管理方式。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有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通常采取向取得资格的人员颁发资格、资质证书的方式。 4、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按照
刑事撤销缓刑听证程序是: 1、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而应当撤销缓刑的; 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 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