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承担下列责任: 一、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二、首先是赔偿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另外,侵权人还应承担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侵权人对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
商业秘密主要可以按照三种方法来计算赔偿损失:按照侵权人带给权利人的损失计算;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而获得的利益计算;按照许可费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的刑罚还需要根据其结果的严重性来判决。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是没有期限要求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
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 (1)新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及如何开辟新市场; (2)产品的社会购买力情况; (3)产品的区域性分布情况; (4)产品长期的、中期的、短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5)经营战略; (6)流通渠道和机构等。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一)尽快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 (二)有效的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的刑法; (三)对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进行完善; (四)对于外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法律规定; (五)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和促进人才流动的法律进行完善; (六)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应该和国际接轨; (七)在网络环境下,增加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法律依据】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5.签订保密协议。 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采取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一、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二、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三、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四、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
商业秘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它是指凭经验或技能所产出的,在实际中尤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它包括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未申请专利的设计、技术秘诀等。 2、经营信息。它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情报。它包括管理方法、企业营销战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