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理应由二人共同负责偿还。
向妻子转移款项被视作夫妻共有的债务。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关于涉及到的共同债务问题,法律规定双方应该平均分配并各负担一半的还款额度;但对其中任何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得到对方的明确表示自愿分摊,否则无法将其纳入共同负担范围之内。
夫妻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即使在离婚之后,仍需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与义务。
从债权角度来看,婚姻中的夫妻双方被视作一个有机整体,两者均应承担起共同还款之责;并且,债权人有权选择任何一方作为其诉讼对象,要求其全额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义务。
若有任何一方故意隐瞒、非法转移、恶意变卖、蓄意毁坏或者肆无忌惮地挥霍夫妻共有的财产,亦或是公然伪造了夫妻双方存在的债务,而这种行为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权产生了极为严重的侵犯和损失,那么另一方便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此类事件进行相应的裁决和处理。
夫妻中任何一方进行投资买卖股票所产生的债务,通常被视为个人债务,而非由另一方共同承担。 如果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达成了特别协议或者该笔投资买卖股票所获得的收益被用于家庭生活开支,那么这部分债务就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并不一定意味着夫妻各承担一半。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一般不可以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这些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约定各还一半,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