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第二、由于我国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规定标准,因此,因为婚外情离婚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
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然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 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
申请婚姻无效后悔了,也不能撤回。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法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前两种属于绝对无效情形,没有任何阻却事由,后两种属于相对无效情形。 不论是哪种情形的无效,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做出宣
父母强烈干涉婚姻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在一起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亲友都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般属于事实婚姻。要结束这样的关系,需要参照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办理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 (2)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在一起,无论生活时间多长,是否生儿育女,均按同居关系处理。 双方可以协议分手,也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作为共同债
没有强制性规定,是否做公证取决于双方合意。《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
签证婚姻造假不能过。 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证件办理结婚、离婚,将会在应聘国家公职人员,出任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申请贷款、补贴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 婚姻登记失信还有可能还会被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