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
涉外离婚案件的时间包括立案、送达、答辩等期间。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送达期间:对于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较快,否则人民法院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则需六个月。答辩期一般是三十日。 涉外案件的上诉期一般为三十日。如果对方在诉讼中不配合,故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这个期限可能还会
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和《收养法》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当然,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
一般是不可以的。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规定: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已迁居其他国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 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并不意味着双方夫妻关系解除,即使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5条的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涉外婚姻的诉讼离婚程序: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 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
婚姻没有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必须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属于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没有登记的话,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没有建立的。此时可以去民政部门补办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